| 事情经过;有一处房产是单位的2层住宅楼。是个危房在87年的我就处理了 让我的弟弟和其他的2人买了下来。产权是3人的名字。在91年在房产局办理的房产证。土地证(都有档案)。在97年被其中一个产权人卖给了一个单位。但是房产证没有过户也没有通知另外2个产权人。在13年5月份又被这个单位的经理卖给了另外的4个人。他们签的协议是注明此房没有房证。因为他们不知道有房证。就当无房证买的。在7月份我知道了房子被卖了。我就找到了买房人告诉了他们此房有房证。让他们把房子还给我。(我代表我弟弟要房子受委托人是我)。他们不还我就把门锁砸了。把锁换了。我也报了警。也把其中一个买房人也就是签订合同的人叫到了现场。告诉他我换锁了。把东西给他搬出去。过了3个月他们把我告了。我被铁路公安局以涉嫌诈骗抓了起来。在铁路拘留所关押了37天。我就是不明白我到底是不是诈骗。还是他们诈骗。因为他们买卖房屋的时候签订的协议是一次房没有房产证来签的。而且是以2个单位的名义签订的协议。但是实际上是4人买的。协议签订购房款40万。 但是4个购房人私下协议是每人12.5万计50万购房款。其中10万元给了卖方单位的领导。(我有他们签订协议复印件和四个买房人的私底下签的协议)。在我被拘压期间他们买房人之间出现了矛盾。他们把原先的签订合同人踢了出去。又把合同变成了3个人买的。把购房人变了名。(因为原先的购房人倾向我了 。)他们把他踢出去就是为了跟我打官司怕输。所以从新签订的协议。我就是不明白到底谁是诈骗。我现在已经是迷茫了 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。我能不能要回我的房子。能不能告他们诈骗。有些事情细节我在这里也说不清楚。如果可以我去你处咨询。能不能帮我打这个官司。我到底有没有罪 |